消防监督部门对灭火器维修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来源 : www.jnfr.net 发布时间 : 2014-07-25
消防监督部门对灭火器维修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法律不健全,缺乏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有效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明确的、关于对维修灭火器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进行相关处罚的明文规定,只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在第六十条第一款中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然而实际中,如果由于维修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使用单位灭火器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况下,依然仅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的话,将给真正责任者维修单位空洞可钻。
(二)侧重于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而忽视了灭火器维修行业市场专项抽查。
所谓维修能力检验,一般是指在灭火器维修单位符合维修条件后,由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样,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只有检验合格,并获得合格的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后,才能具备从事灭火器维修行业的资格。因而消防部门对于申请进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的单位,无一例外进行严格的随机抽样,确保单位申请维修的各类灭火器都得到应有的检测,这成为监管维修企业入门关的重要手段。然而在通过维修能力检验,具备从业资格后,维修单位能否严格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维修,就需要消防部门通过经常性的灭火器维修专项抽查来督促,而这恰是我们消防部门监管工作中的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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